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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文日期: 2012-09-03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1号),满足“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新旧兼容应用要求,进一步提高本市“税款无纸化”相关凭证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缴款凭证》特点

《电子缴款凭证》是税务机关对使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提供的经由网络开具的缴款凭证。其在现有《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基础上,对传送技术、获取途径和证书接口进行了改造,在安全控制、信息传送、用户登录、数据存储以及凭证式样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提高了凭证的应用效率、安全性和可维护性。

《电子缴款凭证》取代《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后,凭证传送主体由商业银行改为税务机关,取消扣款银行业务章,启用税务机关电子缴款专用章。

二、《电子缴款凭证》内容

(一)凭证式样

本市《电子缴款凭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37号)参考式样进行设计。其基本要素包括:凭证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务征收机关、收款国库、开户银行、账号、系统税票号、税(费)种、税(品)目、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缴款日期、打印次数。其中,缴款日期指商业银行成功扣款日期,税(品)目、缴款日期、打印次数为本次新增要素。

《电子缴款凭证》使用A4纸打印,按照纳税人缴款日的申报缴税(费)记录显示明细信息,包含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电子缴款专用章、电子签名串,含防伪技术,可验真伪。

(二)适用范围及作用

本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缴税(费),网络扣款成功的,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后,可使用CA证书登陆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进行《电子缴款凭证》下载、查看和打印操作。

《电子缴款凭证》在本市范围使用,需与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核对一致方有效,以此取代《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作为记账核算凭证,其效力与《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一致。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作为税务机关受理退库申请的有效凭证。

三、其他事项

(一)《电子缴款凭证》在网上电子申报网站端和客户端同步存储,凭证数据保留半年。

(二)纳税人需开具完税证明,或因CA证书损坏等原因,无法下载《电子缴款凭证》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相关软件使用说明可在上海市税务网站下载。纳税人在使用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电话咨询,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四)商业银行和税务机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新老凭证衔接工作,确保纳税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四、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试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3〕88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14号)、《关于推行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国税稽〔2004〕3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商业银行试行“税款无纸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03〕43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缴款凭证》(上海版)(样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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