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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2]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1-0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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